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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草案表决前再作四点修改

2010-10-29 浏览次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草案将提请于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这一草案又作出了四点修改。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6日上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此前,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送各位全国人大代表进一步征求意见,一些代表作了书面反馈,对草案普遍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代表法和选举法对罢免代表都作了规定,但在表述上不尽一致,建议予以统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决定草案修改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决定草案对向代表反馈有关报告的研究处理情况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代表建议明确对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决定草案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代表提出,为了发挥乡镇人大代表的作用,应当充实乡镇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决定草案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代表法的现行规定在实践中通过做好有关工作,是可行的,决定草案可以不作此项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