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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投票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2010-10-29 浏览次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将提请于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修订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了相关条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此前,修订草案曾对委托投票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保证委托投票能够反映委托人的真实意愿,防止滥用,应当提高委托投票的透明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对于此前修订草案对村务公开事项的规定,有的同志提出,村务公开的事项应当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和审计事项相衔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民政部研究,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对于此前的修订草案中对村务档案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建立的公益性设施等,也应当建立档案,加强维护和管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公益设施基本资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