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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可在本统筹地区基层设立服务网点

2010-10-29 浏览次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社会保险法草案将提请于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了相关条款,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本统筹地区基层设立服务网点。

    此前的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社区、街道、乡镇设立工作站点。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节约资源,建议改为在基层设立“服务网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