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法治 > 正文

不能用钱换“排污权”

2010-10-28 浏览次数:
    “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船应该禁用,不应鼓励用交税置换排污权。”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下午在分组审议时,针对车船税法草案中的有关条款展开了热烈讨论。

  车船税法草案中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宜瑜认为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征或免征车船税是对的,但“对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的说法不太合适。“高耗能、高污染车船,应该严格禁止使用,不能用税赋来调节,不应鼓励用交税置换排污权。”

  袁驷委员也指出,对高耗能、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提法要斟酌。“现在我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发展结构,主要针对的就是高耗能、高污染的所有东西。”他说,在这种节能减排的形势下,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船应该逐步淘汰并禁掉,而不是凭着加税就可以通行在世。虽然草案中的这条规定本意不是说谁能交得起税就可以高耗能、高污染,但在这个方面留了空间。

  吴晓灵委员说,对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船在生产环节就应该是禁止的。“生产出来以后再通过高税去解决,不就是鼓励它的生产?”

  “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的规定应该取消。”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说,各个省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报废,而车船税法草案中的“高能耗、高污染”表述容易让人误解为不达标的机动车。此外,对此类机动车加收车船税,标准不易把握,也使征收难度加大。

  另外,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使用新能源、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朱永新委员说,什么样的车是使用新能源、节约能源的车?谁来界定?这些问题需要研究,有些打着新能源幌子的车船,可能实际消耗的能源更多。所以必须有严格的规定,有权威部门的认定,否则会造成很多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