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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 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

2010-10-28 浏览次数:
    对社保基金如何立法加强监管?今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下称草案四审稿)。

  草案四审稿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不得随便放贷’这个内容应该写入。”全国人大代表吴亮星表示,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社保基金放贷到一些投资中导致基金不安全的。他同时认为,这种“不得……”的列举列不全面,该条第一款已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不如按照国务院有关运营的制度来规定,这里不用规定太多的“不得”。

  “谁可以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如何确定投资运营的机构?”侯建国委员认为,草案四审稿中对此还没有明确表述。李慎明委员表示,“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投资运营,实践中非常难掌控,“如果真正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建议其买入长期国债,让其投资运营,风险极大,实不可取。”

  “投资有风险。不投资存银行,在负利率情况下,也会不断贬值。”华建敏副委员长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将看得准的、稳赚钱的项目优先给社保基金投,“让老百姓的活命钱,越做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