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法明确暂停人大代表职务的程序
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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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对暂停人大代表职务的程序予以了明确,并删去了对可被罢免人大代表具体情形的规定。
现行代表法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程序如何办理,应当予以明确。这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此前的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代表有上述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对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决定,没有必要规定对哪些代表可以罢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综合各方意见,将上述有关规定删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