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意见 虚报冒领将受处罚
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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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20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要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监管,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等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审核、支付、统计、报告、监督等管理制度。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和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按规定将承担或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六)未按规定安排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的; (七)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