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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意见 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2010-10-21 浏览次数:
    中新网10月20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向相关财政部门申请返还;未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直接返还。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应当及时追加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条例要求,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按要求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条例还对国家赔偿支付时间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

  据了解,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