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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病死猪肉,不该!获刑两年,活该!

2010-10-19 浏览次数:

    (记者  蔡金保   实习生  丁曦) 分界个体食品业主洪某盗取焚烧病死猪肉并非法销售,获刑二年,并处以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因销售不符卫生标准的食品而定罪获刑,这在我市尚属首例。

    今年3月10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雇用张某等人将查封的丁某(另案处理)贮藏的4020公斤死因不明的猪肉运至如泰公路分界滕兴段依法作深埋、焚烧销毁。被告人洪某在得知该批猪肉尚未完全焚尽后,当晚即雇用张某等人将尚未完全焚尽的猪肉秘密挖出,藏匿起来,欲将色泽好的猪肉销售给他人制作香肠和肉渣,将色泽差的猪肉销售给他人熬制工业用油。洪某得知当地公安机关在追查该批猪肉下落的消息后,于3月12日晚将该批猪肉中未分割的部分以每公斤1.2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从事肉渣加工,熬制工业用油,非法得款3050元。公安机关迅速查获了该批未分割的猪肉和已经分割被藏匿在洪家屋后草堆中的18盘猪肉。经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这批病死猪肉样品检验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变形杆菌,认定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

    市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洪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销售的是其雇员秘密挖取的已被依法深埋销毁的病死猪肉,情节十分恶劣。市法院于9月14日依法判决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3050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与罚金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