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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百余件

2010-10-13 浏览次数:
    “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物权法、监督法等百余件法律、法律解释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在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

    “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妥善解决了一些立法难点,审议通过了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物权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从研究起草到颁布实施历时1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对原草案作了重大修改。经多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

    “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仅2007年一年间,常委会就先后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代表反映强烈的社会领域问题,全面修订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目标确定下来。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的保护责任,突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一是委员长会议决定,凡是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重要法律草案还要在全国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使法律草案公布工作常态化。二是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印发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和单位,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的问题,召开论证会,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三是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律草案,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需要调研的深入调研,需要协商的耐心协商,需要论证的充分论证,反复审议修改完善,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后再提请表决,使制定的法律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

    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是保证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的内在要求。“十一五”期间,法律清理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按照常委会工作部署,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对现有法律进行全面梳理。针对发现的问题,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论证,进行了分类处理。

    “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就有目共睹,在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创造了新中国立法史上新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