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守国家秘密法10月实施 县级单位无权再定密
即将到来的10月1日国庆节,是我国保密工作的“大日子”——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开始实施。
现行保密法施行于1989年,这次修改是该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 有专家分析认为,修订后的保密法有诸多亮点:缩小了国家秘密范围,提高了定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有力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同时,也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明确定密权—— 县级机关单位无权再定密 近年来,定密过多、过滥的现实问题,一直广受诟病。 很多不应属于保密的内容,几乎都加上了“保密”的字样。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群众去了解情况,一句“涉秘”成为万能挡箭牌。 朱永新委员说,现在没有哪个国家的国家秘密比我国多,一些领导的批示都加上了“保密”字样,这是没有必要的。他认为“一定要防止打着保密的旗号,为腐败、投机提供方便,为基层工作设置障碍,为科学研究造成不便。” 为了有效防止定密过多过滥现象,新修订的保密法严格限定了定密权限,明确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 法律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同时,新修订的保密法还首次对“国家秘密”作了明确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限定保密期—— 打破国家秘密“一密定终身” “定密多、解密难”被认为是目前保密工作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有关专家介绍,随意定密导致缺少密级变更和解密机制,往往“一密定终身”,导致大量已无保密意义的涉密载体堆积,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国家秘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会同国家保密局赴上海、福建调研后发现,一些单位往往只定密,从不解密。保密工作与档案管理工作衔接不紧,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涉密文件档案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些文件存放在档案部门,到期档案部门无权解密,原定密机关也不在到期时主动解密。 为此,新修订的法律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另外,法律还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规定信息公开—— 保障公民信息知情权 如何处理保密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一直是保密法修改过程中的一个焦点。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妥善处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属于应当保密的事项,应当严格保密;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 修改后的保密法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勇说:“在保密法当中,也特别注重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比如,在总则当中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保密法其他章节中,也对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做了很好的规定。” 另外,法律还对“乱定密”的情况进行了法律责任的明确: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辜胜阻委员认为,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很难处理。如何处理好这个关系,关键是定密的问题。他说:“政府要透明,因为只有透明才能防止腐败。所以一个国家不是说定的密越多越好。定密一定要科学,该定的必须定,不该定的不准定。所以,要保证这部法律的严肃性,非常重要的还在于定密责任,要科学定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