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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

2010-09-09 浏览次数:
  新华网北京9月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将于2011年1月实施的法律被认为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对此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公众关注的热点和这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在当前形势下出台人民调解法有着怎样的考虑,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意义何在?
  
  答: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之花”。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4年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规范。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近些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都提交数十件提案、议案,呼吁尽快制定人民调解法,各有关部门也一直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立法工作。今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草案进行了一审,8月第二次审议通过,这充分说明了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立法工作的重视、关心,也说明这部法律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是应运而生。
  
  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确立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记者:目前各地在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多种方式,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除了人民调解之外,我国还有行政、司法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这次人民调解法制定过程中,充分总结了几种解决方式之间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它们的相互衔接进行了程序性规定。
  
  首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就是在法院立案之前或公安机关行政裁决之前,认为有些案件是可以不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的,通过引导到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些矛盾。其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四,规定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调解协议书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保障能够及时地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记者: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近年来,各地探索建立了一些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使调解组织形式有了新的发展。人民调解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包括: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目前全国82.4万个人民调解组织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67.4万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7.9万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2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2万个。
  
  记者:调解员素质的高低对调解工作质量至关重要,法律是怎样保障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
  
  答: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队伍构成、产生办法和教育培训等作出了规定。
  
  首先,法律规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为了方便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为体现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主性,规定调委会委员需经推选产生。
  
  其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和条件。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为提高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记者:人民调解法是怎样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的?
  
  答: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第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这些规定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强有力的保障。
  
  记者:司法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
  
  答:当前,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这项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近期,司法部已下发《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作出具体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的实施方案。
  
  今年下半年,司法部将举办人民调解法培训班,各地也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逐级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在年底前完成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任务。司法部与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编写《人民调解法释义》及人民调解工作读本作为学习培训的教材。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充分利用法律正式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的全覆盖,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司法部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研究修改相关配套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也要求各地利用这个契机,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确保这部法律的贯彻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