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确保 “调解优先”
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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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根据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在全市114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中落实三项措施,确保办案中“调解优先”制度真正成为一项惠民、利民的长效机制。 一是在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合同中增加与调解相关的内容。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增加“在立案前,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主持调解纠纷”的条款。在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增加“调解”的授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卷宗内必须要有调解工作记录或征询委托人是否同意调解的谈话笔录。 二是在办案时优先使用调解方式,通过“法”、“理”、“情”相结合的柔性办案模式,促使双方调解成功,止纷息争,大大缩短办案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当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应积极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心结”,使矛盾得到妥善解决。 三是配合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平衡法理与情理,积极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同时还可以主动与其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进行协商沟通,积极促成庭外调解或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