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20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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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维护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程序,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案件中发现,对于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第二审开庭审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其撤回上诉,各地做法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出台司法解释,旨在严格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死刑案件应当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适用更为严格的审理程序。《批复》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批复》的指导思想,一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二是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批复》规定,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以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处理。在第二审开庭以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 《批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