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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起草中 收案范围管辖原告资格等将明确

2010-08-31 浏览次数:
    记者29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着手起草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为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奠定程序性规范基础。

  据了解,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民事诉讼的内容较为简单和原则,有关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均需援引上位法——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来处理。但是,这些上位法本身也比较原则,在适用于反垄断这一特殊领域时,面临着一系列需要予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竞争合议庭审判长郃中林举例说,反垄断民事案件的收案范围和管辖就亟待明确。主要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反垄断民事案件的类型,如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可诉性;反垄断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包括采取一般民事案件的管辖还是采取类似专利案件的指定管辖,如果实行指定管辖,是针对所有反垄断民事案件还是要考虑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加以区别对待。

  再如,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界定。主要是:包括消费者在内的间接购买者等能否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能够提起诉讼的经营者的范围和条件;消费者团体能否提起诉讼;集团诉讼的可能性和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可以认定的垄断行为的范围也亟待明确,主要是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认定反垄断法明确列举情形以外的其他垄断行为方式。

  “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稿基本上均有所涉及。”郃中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