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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聚焦削减死刑罪名

2010-08-26 浏览次数:
    是保留死刑罪名作为“达摩克利斯之剑”还是削减死刑罪名突显生命权利?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表示,减少死刑罪名符合世界潮流,但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掌握适用标准,减少死刑。

  我国现行刑法中共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68个。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削减13个死刑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表示,修改刑法减少死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我完全赞同减少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牟新生指出,当今世界的潮流是主张废除或者减少死刑。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还比较多,有的犯罪还十分严重,“现在完全废除死刑不现实,但减少死刑罪名是完全可能的。”

  部分赞成削减13个死刑罪名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些死刑罪名基本上都是非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很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适用,因此取消对社会稳定和治安影响不会太大。

  但同时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其中的有些死刑罪名是否取消要慎重考虑。

    “减少死刑罪名是这次修改刑法的亮点,全社会关注。越是这样越要考虑得慎重和全面一些,要科学立法。”石泰峰委员指出,比如金融类诈骗罪,鉴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完善,而这方面的犯罪社会影响面又很大,甚至会涉及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很可能会严重地影响社会稳定,所以这类罪不要急于取消死刑。

  “有些死刑可能是备而不用、备而少用。”石泰峰委员特别指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规定有死刑的要严格控制。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取消对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趋势。“但在废除死刑的范围上应该慎重,因为非暴力性的犯罪不一定就不威胁人的生命,在现实情况下,很多非暴力事件也完全可能直接造成危害人的生命的结果。”

  陈忠林同时强调,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严格把握死刑适用的标准,慎用、少用死刑。“通过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到最终完全停止死刑的实际适用,这应该是一个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最终希望达到的目的。”

  我国周边有些国家和地区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来严格控制死刑的。如日本,刑法条文中的死刑条文也不少,但是日本可能几年也不判或者不实际执行一个人的死刑。台湾地区也通过这种方式在短短几年内,将判处死刑的数量从数百人降到了几个人,一下子减少了99%以上。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陈忠林认为,只有对威胁人的生命适用死刑才是合理的,因为生命是最高的价值。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定应正确理解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