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上限应定在哪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生刑偏轻”
20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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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建议,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进一步解决“生刑偏轻”的问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规定,判处死缓,符合条件的可以减为20年有期徒刑;对犯数罪被判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至少要判25年有期徒刑。有关专家指出,这样的修改是为了改变我国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的刑罚状况。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样修改仍然偏轻。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桂平认为,这次修改刑法已经减少了死刑罪名,能够判死刑的人一定是罪大恶极。判死缓减刑到20年有期徒刑太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牟新生建议,“司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不要变通。”他说,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是对职务犯罪现在减刑比较多,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开始判刑判得很重,有的判了死缓,几年之内就减到有期徒刑。 杨贵新委员则建议修改关于有期徒刑的规定。她说:“现行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高的刑期为15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的不能超过20年。这与无期徒刑及死刑相比较,跳跃性太大。” 杨贵新介绍指出,根据司法部的统计数据,在刑罚执行中,被判处死缓的平均服刑年限为17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平均服刑年限为15年。“这种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状况,既不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也不利社会的和谐稳定。”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她建议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规定为20年,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规定为不超过30年”。 姜兴长委员提出了适当延长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刑期的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如果只判处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那就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