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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境外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任意开展非遗调查

2010-08-24 浏览次数:
  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境外组织需批准方可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调查。

  草案规定,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的图片、形成的资料的复制件。

  草案规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和形成的资料;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是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二是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三是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四是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的图片、形成的资料的复制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