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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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3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人民调解法草案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
此前,草案第七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些常委会委员、有关部门提出,为了便于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委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并借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