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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

2010-08-24 浏览次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第二次审议的人民调解法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此前,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只讲支持不够,应当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也提出,财政部和司法部有关文件已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问题有所规定,本法应予明确,以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对此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