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法禁止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私利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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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代表的监督,并设置了“禁令”,规定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资格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