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权利义务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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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反映,现行的代表法对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比较分散,不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
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代表享有下列权利:第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第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第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第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第六,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提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第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第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第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同时,为充分体现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的职业的特点,并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修正案草案还提出:“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有关专家指出,草案这样规定就明确了“执行代表职务优先原则”,即当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和执行代表职务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