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法强化对不同类型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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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针对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并强化了对不同类型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各类生产建设活动大量增加,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治理的区域以及对象以不限于现行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区域和范围,需要对现行水土保持法进行修订。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不合理人为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水土流失的主要形式有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和混合侵蚀等五种,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异大,五种类型的水土流失都不同程度存在。 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国家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治理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水土流失治理和补偿制度,细化了不同侵蚀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加强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修订草案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要求。修订草案规定: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应当进行分层剥离,减少地表扰动范围;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对取土场和开挖面的裸露土地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应当复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