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法草案雏形初具 让慈善回归民间定位
7月29日,江苏苏州。来自中英两国的慈善立法专家们济济一堂,共同研讨21世纪的中国如何制定一部既立足中国文化传统、又具有时代精神的慈善法。
“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既体现了中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也表明中国对国外立法经验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说。在两天的会期中,专家们分别围绕慈善立法的背景、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慈善财产的使用、慈善信托、慈善志愿者等几个专题展开深入讨论。 据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一处处长朱卫国介绍,我国慈善法草案已初步成形,草案共分9章59条,主要在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境外慈善组织在华活动的管理以及扶持与奖励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草案体现了此前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努力,同时也有一定程度的疑虑和困惑在其中。”到底什么是慈善?慈善法将在哪些方面寻求突破?将如何界定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作用?郜风涛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详解慈善法立法思路。 立法着力点:创新制度 使慈善组织在更加宽松、规范的法律环境中成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慈善方面的法律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在整体上仍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与正在蓬勃发展的慈善事业新形势很不相适应。 郜风涛表示,要制定出一部良好的慈善法,就必须以社会管理创新为突破口,不断创新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新体制、新制度和新机制。他指出,正在制定中的慈善法至少在三方面寻求突破: 一是进一步创新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体制,破解在法律层面长期困扰和制约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制度瓶颈,使得慈善组织,尤其是社会力量发起成立的慈善组织能够在一种更加宽松、更加规范的法律环境中诞生和成长。 二是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对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目前,尽管所得税法规定了公益税收优惠的内容,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慈善组织仍被审批环节多、难度大、成本高等诸多操作层面难题所困。同时,在慈善捐赠的管理和使用上,迫切需要通过慈善立法,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行政干预慈善法律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权益的问题。 三是通过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制度设计,在慈善领域引入竞争和效益机制。 立法切入点:厘清权界 运用权力搜集慈善资源,也必然会破坏慈善生态 慈善,是民事权利主体基于慈心而自愿进行的善举。政府在慈善事业中到底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这一直是业界乃至公众热议的话题。 “慈善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对于慈善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义务导向。”郜风涛强调,政府可以号召、鼓励、引导慈善,但是不能将慈善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去推广。硬性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资源,也必然会破坏慈善生态。 “慈善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郜风涛认为,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而不能作为慈善的主体。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和民间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真正从制度上厘定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在慈善法律关系中的边界,包括明确政府管理慈善的权力范围、行使程序以及擅权、滥权的制约和处罚;明确慈善捐赠人、慈善组织和慈善受益人的权益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等。 立法关键点:公开透明 增强慈善机构公信力,确立募捐行政许可制度 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与其他组织相比,慈善组织的最大优势就是具有更强的公信力。 “作为公益性质最高的社会组织类型,慈善组织需要对方方面面都有所交待。”郜风涛认为,面对政府、公众、媒体、捐赠者、董事会、受益人甚至志愿者,慈善组织均须接受一定程度的监督。 保障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必然要求进一步提升慈善的透明度。郜风涛说,公信对象的多元化,客观上决定了慈善组织建立公信机制的复杂性。郜风涛介绍,慈善法草案将在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规则、财产管理和使用等各个方面设计出相应的制度,以保障公开透明机制能够有效建立起来。 据悉,为了增强慈善机构的公信力,慈善法草案还重点对慈善募捐活动进行了规范。基本的制度立足点是确立慈善募捐活动行政许可制度。从慈善组织申请募捐的组织条件、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的机关和许可决定程序以及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的一些基本活动准则等进行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