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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废止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

2010-07-30 浏览次数:
    27日召开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拟废止5部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伟表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将2007年底前制定的135件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对象,全面梳理其中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重点解决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问题。

    这5部被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包括《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上海市公证条例》《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通过20多年来,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人员构成等方面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实际已不再适用,且废止条例后乡人民政府的设置和工作可以适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不会出现管理真空。

    2005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即通过了《关于废止〈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逻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的决定》,《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实际已停止使用。

    制定较早的《上海市公证条例》中有关公证机构的设立和性质、强制公证、公证员任职条件和程序、公证收费等核心制度均与现行公证法存在明显、重大的“不一致”,且鉴于公证法已对公证制度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上海市公证条例》已被公证法所涵盖,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真空。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通过14年来,上海市经济社会情况以及人口管理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中作为核心制度的暂住证管理已被取消,与之相关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设置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审批等许可制度已停止执行,条例中的外来流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也被废止,《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已不再适应现实需要。

    《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中最核心的涉外婚姻咨询机构设置许可已被取消,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对涉外婚姻的登记程序作了详尽规范,已涵盖条例,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