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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捕蛙引误会 失手伤人惹官司

2010-07-27 浏览次数:

深夜抓蛙,被当贼打误伤人

    2010年4月6日凌晨3时许,村民叶某头戴矿灯,手持竹竿,来到同村王某家附近的沟渠边捕捉青蛙。忙活的过程中,矿灯灯光时不时透过窗户射进王某家中,导致王家的狗狂吠不止。被吵醒的王某赶紧起床,拿起竹竿,与妻子来到渠边,当看到一个鬼鬼祟祟的影子,随即大喊:“干什么的”。谁知,被吓坏的叶某躲在隐蔽处一声不吭。王某遂用竹竿猛敲叶某的头部,恼凶成怒的叶某也毫不相让,用携带的竹竿猛敲王某。其间,叶某头上的矿灯被打坏,竹竿被折断,不服气的叶某遂拔出携带的不锈钢水果刀,刺伤王某的腹部。赶到场的王某父母见到此状,赶紧将叶某控制,并拨打了“110”。随后,公安民警、村干部都陆续赶到现场,抓获了叶某,将王某送至市医院进行抢救。经过确诊,王某小肠破裂,后腹膜大血肿、急性腹膜炎、失血性休克,已构成重伤。

找准症结,创新调解巧撮合

    被羁押后,叶某始终认为自己属于自我防卫,没有过错,始终不认罪,公诉机关未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案;与此同时,愤恨不已的王某家人也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叶某在押期间,其近亲属却无人问津。针对这两个事实,该案审判员葛凤山意识到,简单的一判了之,并不能从根本上钝化此矛盾,相反,生活在同村的双方当事人,今后还会因为此事耿耿于怀。鉴于此,葛法官创新调解方式,向被告人、被害人所在村委会、镇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镇政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市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发出邀请参加协助调解函,请求他们劝导双方当事人亲友到庭,由本院主持调解,其他部门和单位协助调解。7月19日,在多方努力下,叶某之妻终于答应与王某达成协议,被告人叶某于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赔偿且给付王某各项经济损失2.8万元,并向王某赔礼道歉;王某也对叶某的伤害行为书面表示谅解。

认清事实,和谐司法巧判案

    经过调解,叶某在再次提审时,表示自愿认罪,鉴于叶某的表现,公诉机关也同意当庭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此外,叶某所在镇政府、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过上门调查,针对叶某家庭的实际情况,适时启用并完成审前调查综合报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叶某适用缓刑。经过审理,鉴于上述原因,根据我国《刑法》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条款,泰兴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泰兴法院 丁晓楚 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