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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假证害己又害人

2010-04-19 浏览次数:

    为了让儿子到城里读书,正处于缓刑考验期的殷某,伪造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还将两本假证借给朋友作借贷担保,最终被人识破,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场。

    殷某,1997年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0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两次险些入狱,让生性莽撞妄为的殷某有了很大收敛。

    2008年,殷某想让儿子转到城区小学上学,但因是农村户口,只能成为借读生。为让儿子的学籍转到城区,殷某东奔西走,但终究很难办理。一天,一则街头办证的小广告引起了殷某的注意。殷某顾不上多考虑,拨通了小广告上的联系电话,三言两语,“生意”就谈成了。按照约定,殷某将办假证的费用汇入了指定的帐户,几天过后,殷某如愿拿到了自己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有了这两个小本本,殷某儿子的转学学籍问题也顺利解决了。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2008年底,朋友钱某找到殷某,希望殷某能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自己做贷款担保,生性豪爽的殷某不加思量就答应下来,将自己伪造的来的两个“本本”拿给钱某。钱某随即赶到市某银行准备办理贷款,谁知银行某主任看到两证,就咬定是假证,并提醒钱某可以到审批中心求证。不知真伪的钱某又赶到审批中心,经鉴定,借来的两证确确实实都是假的。得知事情暴露,殷某随即找到钱某,拿回了两个“本本”。作为“朋友”,钱某也没多说,此事就这样过去了。

    谁知,过了几天,钱某又找到殷某,说自己现在确实需要钱周转生意,银行借不到钱,可以拿“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向私人借贷,并且放贷的人都已找好,只需要殷某提供两证,再帮忙签下字就好。殷某一听,感觉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便答应了下来。随后便跟钱某来到某饭店,见到放贷人朱某。有了“两证”作担保,10万元的贷款很快就办下来。

    20多天过去了,快到还款日期了,殷某找到钱某,提醒他要尽快还款。谁知,钱某咬定自己没钱,要给只能先给部分利息。得知情况的朱某一下子发了急,拿着抵押在身边的“两证”,找到律师,假证的事实随后也浮出水面。愤恨不已的朱某随即报了警。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根据我国《刑法》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条款及规定,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决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撤销其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