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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破获首例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案

2010-04-02 浏览次数:

    日前,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何某被刑事拘留,这是我市破获的首例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案。

    我国于1998年6月颁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男,36岁,黄桥镇人)在我市经营一家“跑腿服务部”,去年3月至今年1月间,何某以支付给他人月息6%至15%的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存款2800多万元,后以月利率16%至22.5%的高利息放贷给严某、何某等人,非法获利1700多万元,其中有500多万元利息已经转付给借款人,个人实际非法盈利1200多万元,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案件时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违法行为,3月中旬,何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查,嫌犯何某非法从事金融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属于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警方依法将何某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