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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酒瓶砸人头 只因他人未敬酒

2010-03-01 浏览次数:

    本报讯 (特约记者  安文斌 胡玲)  生日宴会上,因朋友未对其敬酒,便借着酒兴,拿起空酒瓶就砸人脑袋,造成他人头部轻伤,自己也差点锒铛入狱。

    2009年5月1日,是张某20岁生日,晚上6点左右,张某带着一大帮朋友,来到我市某饭店吃饭。“无巧不成书”,刚到包间门口,张某就遇到了朋友王某。原来王某也在一包厢请几位朋友吃饭。随着酒宴的气氛越来越热闹,张某的酒兴也越来越好。同时,听着周围朋友的附和吹捧,张某也越发兴奋起来。借着酒兴,张某来到王某所在的包厢,要求其带着一同吃饭的朋友到自己包厢敬酒。为了不扫兴,王某及一同吃饭的人均起身前往,只有马某、徐某没有前往敬酒。正值兴头的张某得知后,非常恼火,认为两人没有给其面子,便借着酒兴拿起一只空酒瓶,踉跄到了王某等人所在包厢,抡起酒瓶就砸徐某的头部。随后,徐某被送往某卫生院抢救治疗。经鉴定,徐某的头部已构成轻伤。酒醒之后,张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非常后悔,遂积极主动向受害人徐某赔礼道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按照调解书,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看到张某的诚恳态度,徐某对其寻衅滋事行为也书面表示谅解。

    日前,泰兴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又表示谅解,遂依照我国《刑法》和《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