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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仍购买 犯掩饰隐瞒所得罪

2010-03-01 浏览次数:

    本报讯 (特约记者  安文斌 胡玲)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三被告人均获刑罚。

    2007年年底至2009年5月间,在明知他人提供的摩托车是偷盗所得,三被告人却贪图便宜购买。其中,被告人季某、张某均在被告人朱某“好心”帮助下,以低价各买得1辆价值5000余元的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这2辆摩托车,并发还给原主。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遂依照我国《刑法》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条款及规定,判决三被告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朱某被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6000元;其余两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频发,其案件数有不断上升趋势。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很多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并未认识到明知是赃物,却因贪图便宜而予以购买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