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上收定密权 绝密期限不超30年
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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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半年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近日第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在诸多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涉及到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上收定密权、设定保密期限以及取消一审草案中保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等。 保密人员脱密期不得泄密 修订草案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秘密期限不超过十年 保密法修订涉及的关键问题即为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此次二审草案上收了定密权,并对不同密级的秘密确定了保密期限,此规定有望结束目前保密工作中秘密“一定终身”的状况。 修订背景 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实施了20多年,面临多个问题: 问题1: 定密标准不明确; 问题2: 定密过多过乱; 问题3 :密级“一定终身”; 问题4: 罚款难以制止泄密;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作出了修改: 绝密期限拟不超30年 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十年。 秘密级别不能随便定 草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区分国家和商业秘密 草案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取消保密部门罚款权 二审草案限制了一审草案中对保密行政部门规定的一些权力,包括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