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酒后驾车肇事一律不适用缓刑
201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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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安文斌 李明 胡玲)春节期间,为遏制当前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频发的趋势,市法院明确:“凡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一律不适用缓刑”。 市法院刑事审判庭结合酒驾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及实际审判经验,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一是转变审判方式。目前,在我国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绝大部分肇事者被判处缓刑。但是缓刑适用过多过轻,尤其是对酒后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特别是造成他人死亡的),会在社会上形成“以钱抵刑”的错觉,不利于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公平正义。针对这种情况,市法院作出明确要求,酒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等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自首、主动履行赔偿等行为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二是加大审理力度。审理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一律遵循“从重从快”原则,即对酒后驾驶行为做到快速取证、快速审理、从重量刑,不因任何理由降格处理,以有效遏制酒驾行为的发生,纠正交通肇事后可以“以钱买命”、“以钱抵刑”的错误观念。此外,为更好地维护受害人利益,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三是拓宽宣传教育面。在审理部分典型酒驾交通肇事案件时,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社会群众、驾校学员等参与旁听案件庭审,使他们对酒驾交通肇事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有直观的认识,以扩大警戒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