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法治 > 正文

生日当天醉酒驾车 撞死人获刑十个月

2010-02-02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特约记者丁晓楚 胡玲)40岁生日这天,亲朋好友齐聚一堂,本该是幸福温馨的日子,但对于被告人张某来说,这一天却成了一场噩梦。就因为自己疏忽大意,醉酒驾车,导致一个鲜活生命被无情扼杀,自己也因此付出了入狱十个月的沉重代价。

    2009年10月21日,是张某的40岁生日。当天中午,张妻为其做了长寿面,并邀请了众多亲朋好友晚上来家中吃饭。晚上,亲朋好友济济一堂,气氛很是热烈,不知不觉,当11点左右吃饭结束时,张某已经三四两白酒、一瓶啤酒下了肚。因张母要赶回某镇照顾在读高中的孙女(即张某之女),便先行坐上张某朋友的车回去了。但张某左思右想,总觉得朋友刚喝了不少酒,骑摩托带着其母,很不放心,遂驾驶自家的摩托,载着其妻跟后。当行至某叉口路段时,因为没有注意路面情况,一下子撞上了同向骑自行车的朱某,朱某被狠狠撞倒在地上,张某夫妻也双双倒在了地上,当张妻从惊恐中清醒过来,看到的只是正在不断流血的朱某和晕倒在一摊呕吐物旁边的张某。张妻赶紧大呼救命,并不断敲路边人家的大门。后经大家努力,张某、朱某双双被送到了医院。最终,朱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亦在事故中受了轻伤。

    躺在病床上的张某,一觉之后,方知自己闯下了弥天大祸。面对公安的询问,张某竟完全回想不起来撞车的经过。经过更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的摩托车三年之前就已购买,但一直没有申领号牌,亦没有行驶证和保险,且经过理化检验报告,张某当晚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为1.5597mg/ml,属于醉酒驾车行为。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遂依照我国《刑法》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条款及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