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草案:药品广告要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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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会议其中一项日程是继续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记者获悉,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据介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对药品广告准则做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单位提出,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应当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要求药品广告内容应当包括禁忌、不良反应。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中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规定,药品广告的 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