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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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由驻外外交机构或者派出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以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驻外外交人员职务、衔级、级别、工资以及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奖励、培训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应当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任职和专业培训。 第三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在驻外外交机构之间进行任职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派出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之间进行任职交流。 第三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培训情况和任职交流经历,列入考核内容。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 驻外外交机构或者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奖励: (一)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正当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战乱等特定艰苦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 (五)为保护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七)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突出的; (八)有其他突出表现应当给予奖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