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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09-11-01 来源:新华社 浏览次数: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

    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领事职务分为: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

    第十二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

    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三)公使、公使衔参赞:公使衔;

    (四)参赞:参赞衔;

    (五)一等秘书:一等秘书衔;

    (六)二等秘书:二等秘书衔;

    (七)三等秘书:三等秘书衔;

    (八)随员:随员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