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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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尊严;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服从派出部门的调遣,遵守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五)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不得在驻外工作期间辞职; (七)按照规定向驻外外交机构和派出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三)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 (四)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参加培训;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驻外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特权和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