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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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六)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