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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09-11-01 来源:新华社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第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