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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勾兑地沟油 法理不容

2015-03-02 浏览次数:

  (记者 张武平 通讯员 常志飞)大家都知道,食用地沟油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生产和销售地沟油也是国家严厉打击的食品犯罪行为。然而,仍有个别餐饮店顶风作案,生产地沟油。

  今年2月11日,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被告人杨某是重庆人,今年45岁,小学文化。2013年3月,重庆某火锅总店在泰兴的分店即将开业时,派他来当厨师。4月份正式开业后,老板蒋某觉得成本有点高,于是跟杨某商量,能不能降低成本。

  杨某建议把顾客吃剩的火锅垃圾中的废油回收,再熬制成清油,这就是我们俗称的“地沟油”的一种。然后与总公司发的火锅底料红油进行勾兑,之后分装到小塑料袋中。

  杨某交代,他们店里的火锅有两种,一种是清汤火锅,一种是麻辣火锅,麻辣火锅的汤料就是要加一小袋红油,这个红油就是由杨某配制的。杨某说,这种勾兑的红油更香,会吸引更多的回头客。到2013年9月底杨某离开前,共参与熬制、勾兑成品红油5860斤,生产、销售金额101700元。2013年10月16日,泰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店负责人蒋某涉嫌用回收火锅底料加工制作食品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此后,负责人蒋某、薛某等人分别获刑。同案人杨某在2014年10月底在辽宁被公安部门抓获。

  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虞娟称,被告杨某利用餐厨里的垃圾类非食品原料进行再加工,并最终加工成红油通过勾兑的方式销售,供顾客食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指控、举证均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至3年,并处罚金。

  在法庭辩论阶段,杨某辩护人认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而公诉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回收红油是由被告人杨某的提议而产生的,并参与了全部熬制过程,因此作用并非相对较小,这一答辩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合议庭将根据同案犯的处罚情况、杨某缴纳财产的情况和对居住地是否有危险性等因素,作出认真的评议。

  据了解,长期摄入地沟油会对人体造成明显伤害,如发育障碍、易患肠炎,并有肝、心和肾肿大以及脂肪肝病变等。而地沟油中的主要危害物之一黄曲霉素是一种强烈的致癌物质,其毒性是砒霜的100倍。食用这种地沟油,短期对人体并不会产生明显症状,长期食用劣质地沟油,会对人体产生致癌危害。

  【编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蒋某、杨某等人铤而走险,违反法律,不惜违背道德良知,背弃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生产、销售地沟油,供顾客食用,他们的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也希望相关企业主能够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