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3号 【发布日期】2009-10-14 【生效日期】2009-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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