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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热线》回音壁:确保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和谐

2015-02-03 浏览次数:

  (记者 庄磊)1月30日上午,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走进《12345•政风行风热线》,现场接听群众热线,解答听众法律疑惑,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法院执行时未多扣划款项

  印先生:2011年我被信用社起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后来法院执行时扣的我的银行存款,但是我觉得多扣了,和我实际欠的不一致。

  答:我市某信用社诉印某、鲍某、汪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原被告双方确认计算至2011年4月14日的借款本息合计20500元,被告印某保证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0500元,被告鲍某、尹某保证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诉讼费155元由印某负担。后因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的期限还款,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扣划了印某的银行存款,扣划的款项包括印某应按调解书履行的数额及由于其未按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而产生的延期期间的银行利息及诉讼费、执行费,不存在本院多扣划其款项的问题。

  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及行踪查控力度

  明女士:去年我向法院申请执行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法院给我的答复是找不到被执行人。

  答:明某起诉尹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依法判决该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明某劳动报酬4040元,尹某承担连带责任。明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尹某、泰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无存款信息、无机动车和房产登记信息,且尹某及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现无法找到,暂时难以执行。对此案,本院将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行踪的查控力度,努力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49人诉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案房产评估工作正在进行

  袁女士:我向法院申请执行拖欠劳动报酬案,但是到现在执行还没办理结束。

  答:袁某等49人诉黄某、叶某(黄、叶系夫妻)、黄某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叶某斌给付袁某等49名原告工劳动报酬372975元,被告黄某(系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49名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黄某有汽车一辆,并予以查封,但因无法查清该车具体下落,且找不到黄某、叶某,故对该车无法扣押、处置。本院还查明,黄某与其前妻共有我市某小区住房一套,本院经讨论,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拍卖此房产,后黄某、其前妻、其母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拍卖此房产是错误的,对此异议,本院经审查,于1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黄某等三人的异议。目前,本院正在依法对该处住房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在评估报告出具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如能拍卖成功,拍卖所得款项中属于黄某的部分将用于清偿本案中49名原告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