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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叶某被判实刑

2014-12-16 浏览次数:

  (记者 张武平 毛磊)日前,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当庭宣判单位法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修正案》颁布以来,我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判决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以来,被告单位泰兴市伊特狼服饰有限公司拖欠本单位63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43万多元,员工多次催要,市人社局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单位仍然没有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叶某逃匿。2014年4月24日叶某被逮捕,市人民检察院于11月10日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依法当庭做出了判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章美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以前这类案件是作为民事纠纷由民事法庭来处理的。这次开庭审理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叶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泰兴第一起作为刑事判决的案件。

  被告单位当庭表示不上诉。我市首例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公开宣判,这给个别“老赖”敲响了警钟。同时,对全市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起到震慑作用。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 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