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雪峰)2011年6月,贵州籍男子吴某伙同其他4人,在我市的某农村超市抢劫老虎机1台,并砸毁店内物品。案发后,4名同伙被及时捉拿归案并判处刑罚,吴某在逃约3年后,终于在贵州落网。近日,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2011年6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杨某、龙某、杨某某(均已被判决)乘坐徐某(已被判决)驾驶的鲁QV2xxx轿车至我市珊瑚镇刘某某经营的超市,以打“老虎机”为幌子,企图伺机盗窃“老虎机”内的硬币。在被怀疑并被查问身份后,杨某提议抢走店内“老虎机”,被告人吴某及龙某、杨某某等人均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吴某及杨某、龙某、杨某某从车内各取出1把砍刀至超市内,被告人吴某及杨某、杨某某持刀砸坏店门、柜台、电子秤、电话机等物,杨某某持刀将刘某某等人逼在超市墙角,被告人吴某等人将“老虎机”强行搬至轿车后备箱,徐某驾车带四人逃离现场。事后经清点,被抢老虎机内共有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被告人吴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刘某某经营的超市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304元。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被告人吴某系持械抢劫,且抢劫对象为残疾人,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