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新街镇李荡村村民李庆才将土地流转给本村能人李桂生用于发展高效农业。然而,在合同还有一年才到期的情况下,李庆才却要求解除合同。究竟发生了什么变故?解除合同有什么依据?合同是否能够解除?
日前,河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李庆才与被告李桂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新街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返还土地给原告耕种;判令被告给付租金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629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李庆才诉称,2007年5月25日,在李荡村村干部及镇农技部门监督和见证下,他与被告李桂生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以每亩600元的租金,将3亩多田租给李桂生8年,用于发展高效农业。此后,李桂生筹足了资金,在租赁的上百亩土地上建起了新街镇第一批冬暖式大棚。由于种植的蔬菜价格波动大,李桂生亏损较大,于是在2011年将高效农业基地转租给杨老板搞蔬菜种植,这其中就有李庆才的3亩多田地。
根据李桂生与李庆才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果要将土地转租,李桂生就要同李庆才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然而,李庆才说,当时李桂生在转包给杨老板时,并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与他签订补充协议。因为李桂生违背了合同,没有按照合同办事,所以李庆才要解除合同。
但李桂生认为,虽然没有履行补充协议,但他将土地转包给杨老板时,李庆才是同意的。并且都接受了土地租金,是认可的。
根据李桂生发放的租金表显示,李庆才在2011年至2013年间,都签字确认拿取了土地租金,这期间的租金每亩已涨至800至950元。
既然已经同意转包行为,那后来李庆才为什么还要求中止合同呢?期间双方虽然有争议,但随着此后土地租金涨至950元每亩,双方都接受了这一既成事实。到了2013年4月,李桂生再次将土地转租给唐老板发展生态种养。同年10月份,李庆才发现,讼争土地上栽上了果树,并且砌了围墙,挖了沟,打乱了水系,改变了土地农业用途。
根据双方的出租合同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乙方不能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六款,乙方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打乱水系、不影响第三人生产经营和流转期满后保证复耕的前提下,对租用的的土地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眼看着承包期限就快要到期了,如果在土地上砌了围墙,那么李庆才拿到土地后,复垦的难度无疑就加大了。于是,李庆才多次到承包地上阻挠。今年7月25日,双方发生纠纷后,派出所赶到现场接警。李庆才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李庆才说,不光是土地的种植性质改变了,而且李桂生将土地转包给唐老板进行生态种养的时候,并没有告知他们,也没有按照当初的合同要求签订补充协议。但李桂生说,他将土地转包给唐老板的时候,当时是在老支书家谈判的,而且当时有许多租赁土地的农户在场,李庆才也在现场,他不可能不清楚的。
李桂生的这一说法得到了村委会的书面证明。此外,村委会也证明了所建的围墙是在集体公用地的渠道上,并不在李庆才的田地上。而且李桂生认为,他们并没有改变讼争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当初签订合同时,明确是用于高效农业的,高效农业不能单纯理解为种植蔬菜,还包括种植林果、花卉等。
法庭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赶到讼争土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法院将先行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判,媒体也将予以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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