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借钱救急是人之常情,欠债还钱也是天经地义。去年年底,孙某拿着两张合计11万5千元的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欠款人张某还钱。案子看起来很简单,不过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可是案件审理之艰难,却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2014年4月21日,虹桥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这已经是第三次开庭。原告诉称,2013年5月2日和5月10日,被告张某两次向他借款5.5万元和6万元,合计11.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孙某多次向张某催要。一开始,张某拖延时间,到后来电话就打不通了。
原告孙某向法庭出具了被告张某写的两张借条。而被告张某则辩称,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条的确是他出具的,但都不存在借款事实。事实上,5.5万元的借条是2013年8月份出具的,6万元的借条是10月份出具的,这两份借条都是在原告孙某通过威胁暴力手段取得的。
张某说,孙某逼迫他把原来许春香的一张借条改为现在的借条,许某是孙某的母亲。张某说,2012年11月30日,在傅某的担保下,他向许春香借款,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约定在一个月还清。由于张某没有限期偿还,到2013年4月,他共计给许某出具了总额为93000元的借条。2013年4月底,许某在催要借款时与张某家人发生纠纷,此后双方协商解决。按理说,双方协商解决这起借贷纠纷后,就了无瓜葛了,而且担保人傅某还给被告张某出具了承诺书。
虹桥法庭法官赵玮介绍,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双方就5万元借条及利息条子合计93000元,一致同意以实际借款金额41000元结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就此应当了结。
然而事情并没有告一段落,张某说,没过几天,许某就找到他工作的地方,强行要他出具一张5.5万元的借条。张某说,2013年8月的一天,许某带了几个人,这其中还有原告孙某,在七圩一家餐厅里,逼迫他把之前出具给许某的借条改为出具给孙某的借条,并要求将借条的日期写为2013年5月2日。
张某说,又过了两个月左右的时间,还是在七圩的一家餐厅里,孙某逼迫他写下了第二张借条。而这张借条的落款日期是5月10日,借款数额为6万元。而原告孙某则说,2013年5月间,被告张波先后两次向他借钱说要做生意,并以原七圩镇区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
法院认为,因两份借条金额较大,所以原告有义务对资金来源、交付过程作出合理解释。在法庭上,就借款交付的情况,原告孙某说,两次都在自己的车里,而且都是现金交付,没有其他人在场。法院认为,除了孙某的陈述,对借款金额的来源、交付过程未能举证证明。
虹桥法庭法官赵玮介绍,通过审理查明,原告明知其母亲向被告追要借款困难,在被告结清其母亲账目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又借款给被告,明显不合常理,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本院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未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4年5月30日,虹桥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没有提起上诉。
【编后】这起借贷纠纷给了张某深刻的教训,同时,也警醒我们每个人,要从中认识到高利贷的危害性,自觉抵制和远离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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