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公司不得搞场外交易
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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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近日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依据联合公告的原则性规定,分别发布相关实施细则之后,沪港股票互通试点的又一重要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服务公司的设立、职责、行为准则,以及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各自的职责及业务规则。
该《规定》拟明确,为内地投资者服务的证券服务公司,由上交所依照相关业务规则安排其履行的职责,包括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服务,履行额度管理职责。为履行此职责,证券服务公司应当制定港股通的业务规则、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内地券商开展港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为券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其接入港股通的技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规定》提出,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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