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法治 > 正文

公益广告拟禁止出现商标标识及联系方式

2014-05-12 浏览次数: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昨天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8日。
  针对实践中对公益广告的模糊和泛化现象,意见稿特别规定了排除款,以体现“公益性”,制定了内容发布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违反相关内容。如不得出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违反规定将视为商业广告。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