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承揽有讲究 法官细断工伤案
姨兄弟共同承包一起加工作业,杨某不慎受伤,就将授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某公司有一批船用设备亟需加工,杨某和其姨兄汤某承接此活,召集工人5名,从事无门水密盖的加工,但承接方与该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2012年9月8日,杨某在工作中受伤,10月25日,某公司与杨某姨兄二人将工程费2000元结清,汤某出具了一张收条给该公司。2013年5月3日,杨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劳动关系不明确,遂诉至法院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审理与认定】通过双方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工伤发生时的录音光盘、收条以及工资、考勤表证明等证据,法院查明,某公司和工程组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未对工程组进行考勤,在水密盖加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将工资支付给汤某,再由汤某分发至杨某和其他工人。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的工作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某公司对杨某不进行考勤,即不接受公司的管理监督;二、杨某劳动报酬的取得不是由某公司定期支付,而是待工作成果完成后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汤某,再由汤某发放工资;三、杨某提供的劳动是临时的,不是长期的;四、杨某提供的劳动不具有继续性,而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因此,在诉讼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杨某在审理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由某公司招工的事实,公司提供的收条、考勤表等证据却恰恰证明了杨某工作的上述特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通常参考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劳动关系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从合同目的、风险负担和是否有支配关系三个方面去识别,即:(1)劳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劳动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劳动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劳动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指挥。本案中,包工头在未有法定程序的雇佣关系中让雇用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法律的严格界定,法院依法给出了公正的判决。(陈立生 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