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尹明生 赵湘)日前,市法院驳回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2013年3月8日该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罪犯朱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该院提交申请书,建议法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市法院经认真核查,并通过廉政监督员参加监督,摇号选择医学鉴定机构,对朱某某进行医学鉴定,认定朱某某不具备《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第十、二十五条规定。据此,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罪犯朱某某不予监外执行。